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社團實施辦法 113年9月30日核定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1條 為鼓勵學員發揮課程所學,並培養學員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之能力,盼望透過社團成立與運作,促進學員多元學習發展,一同成為關懷社會之實踐者,特定本社團實施辦法。

第2條 本校社團類別區分為公共性社團及自主性社團:

  1. 公共性社團:關心在地社區發展或全國性公共議題,透過行動倡議、發展社區行動方案,帶領居民共同推動公共事務,以發揮社會影響性為目標。
  2. 自主性社團:深化學員課程所學知識、技能及興趣,自主性投入公益活動及社區服務,以促進自我學習發展、豐富生活並回饋社區。

第3條 本校社團皆為非營利組織,社團對外名稱均須冠以「臺北市萬華社區大學」。

第二章 社團申請設立及停辦解散

第4條 應由至少10位以上本校師生自主連署發起社團,發起人同為該社員,或是由本校邀請師生開辦課程成立社團,推動社區參與及公共議題發展。

第5條 應於每年3月底或9月底前填寫「社團申請書」並向校方提出申請,校方核定後始准成立。通過申請之社團,始以本校社團名義投遞課程,並依本校招生及報名程序,辦理各項活動。

第6條 停辦解散:

  1. 社團如欲暫停或終止社團活動,應召開社員大會,並由三分之二社員出席,半數以上社員同意方可暫停或終止,並於決議後告知校方。
  2. 社團課程未達開課人數,暫停運作。
  3. 社團連續2學期停止運作,經本校告知後6個月內未改善,得公告解散之。
  4. 社團如有違背善良風俗、脫離社大宗旨、涉入不當活動或私自以本校名義向外募款等營利行為,社大得公告解散之。

第三章 社團組織及運作

第7條 組織成員:

  1. 社團應設社長、副社長,各一人,作為社團與本校協商行政事務之負責人,可依社務需求設置相關幹部。
  2. 社團課程開課人數及招生人數,依本校課程及社團運作規範。如特殊考量,請事前與本校討論之。

第8條 運作方式:

  1. 社團運作計畫之課程及活動應符合社團宗旨。
  2. 課程及活動不得涉及營利行為或私自以社大名義向外募款,如特殊狀況,應事先向校方報准後方能施行。凡以校方名義參加活動,應先向本校報核。

第9條 招生報名:由社大招生管道進行或自行招生,均須納入社大課務系統。

第四章 社團權益與義務

第10 條 社團應每年至少參與1次成果展,並配合校務行政作業,視需求召開社團會議,得以推派代表參與。

第11條 社團之經費管理由社團自主運作,並定期向社員公開,以昭公信。如有針對非社員辦理收費活動,應先向本校報核。

第12條 社團欲向校方提出專案活動經費補助,須備計劃書申請,補助項目及金額由本校視計劃書內容核定,須於活動結束後檢具活動資料及單據辦理核銷。

第13條 若需使用學校設備與空間,在不影響表定例行性課程使用原則下,請向校方申請登記。

第14條 應於每年10月繳交社團成果報告書,以圖文說明年度活動辦理情形、社區服務或公共議題參與情形,供本校存檔。

第15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